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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孟令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孟令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500号原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平,公司员工`。被告:孟令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令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柴燕萍审 判 员  朱 虎人民陪审员  陈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