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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江苏工业园泰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邓晓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德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玉马村5组。法定代表人蒋亨海。原告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主动到原告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支付了所欠货款,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6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