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葛某。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8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某已经履行20000元,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