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8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志茗与被告谢煤炭、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茗,谢煤炭,王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274号原告苏志茗,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赖忠惠,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琼芬。被告谢煤炭,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建文,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茗与被告谢煤炭、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志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苏志茗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青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