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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郑海生与周国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生,周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01-1号申请执行人郑海生。被执行人周国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周国新在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98存款2000元、账号81×××01存款1165.99元予以冻结,并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冻结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国新在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98存款2000元、账号81×××01存款1165.99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