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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佳与卢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卢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334号原告:陈佳。委托代理人:丁浩。被告:卢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诉被告卢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登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对被告卢登峰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