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佳与卢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卢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334号原告:陈佳。委托代理人:丁浩。被告:卢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诉被告卢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登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对被告卢登峰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