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7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在沈阳沈新戒毒所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刘晓楠,1997年4月13日出生,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离婚一次,于2006年6月30日复婚。原告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结婚半年后双方便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已持续长达12个月。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婚生女刘晓楠(1997年4月13日出生)现已成年,后原、被告离婚。2006年6月30日,原、被告复婚,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自2014年7月起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上述款项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