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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92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魏玉彬,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