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92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魏玉彬,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