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定学与赵纯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学,赵纯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365号原告刘定学,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周丽慧,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纯源,男,1982年2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赖丽华、陈慧颖,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352-8。诉讼代表人王秀英。原告刘定学与被告赵纯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赵纯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集美区,应由集美区法院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厦门市思明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纯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纯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兆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