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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孙新英与孙章英、第三人王冬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英,孙章英,王冬梅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孙新英,女。被告孙章英,女。第三人王冬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英与被告孙章英、第三人王冬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新英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