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孙新英与孙章英、第三人王冬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英,孙章英,王冬梅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孙新英,女。被告孙章英,女。第三人王冬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英与被告孙章英、第三人王冬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新英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