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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委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滨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委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1109、1111室。法定代表人杨彩凤,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滨,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滨民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47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执行标的为:519520.36元(含执行费人民币8360.3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滨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滨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滨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滨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陈滨名下有闽A×××××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2015年8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47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太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