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德建与王大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建,白中喜,王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建,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白中喜,男,汉族,不识字,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王大强,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各项损失29274元、鉴定费35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00元;(三)执行费3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白中喜、王大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并以31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