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4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835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教师,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沈北新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科员,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巨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孙某甲(2014年4月2日出生)。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在原告怀孕期间至生产期间,被告对原告冷漠,自2013年9月30日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孙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我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我父母已经退休,也有稳定的退休金,我也有稳定的工作,没有不良嗜好,可以全身心的照顾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孙某甲(2014年4月2日出生)。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孩孙某甲患有先天性肌性协警。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病历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婚后未建立起真正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均主张婚生女孩孙某甲的抚养权,因孙某甲现阶段系婴幼儿且出生至今与原告共同生活,目前与原告共同生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孙某甲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孙某甲由原告孟某某抚养,被告孙某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子女抚育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该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孟某某承担75元,被告孙某某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阎爽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