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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15-1号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浩安全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茂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可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浩安全设备公司与被告东皇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浩安全设备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东皇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咸宁市淦河大道63号财茂新都汇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路浩安全设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皇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咸宁市淦河大道63号财茂新都汇价值500万元的房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路浩安全设备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伟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