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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9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君佴与沙坪坝区家瑞门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佴,沙坪坝区家瑞门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601号原告宋君佴,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家瑞门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矿山坡组2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诉讼代表人陈斌,男,住安徽省池州市。委托代理人唐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君佴与被告沙坪坝区家瑞门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君佴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君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宋君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君佴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冯振阳代理审判员  蒙 舟人民陪审员  李雪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