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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3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楼,趁被害人刘某某201室的家中窗户未关之际,采用攀爬钻窗的方式,非法进入被害人刘的住处,被被害人刘当场发现。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群众扭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侯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案件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