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民申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蒋士兴等与覃朝峰、张建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蒋士兴,覃朝峰,张建林,严晓红,湖北荆门联美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5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老莱子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士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朝清,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士兴。委托代理人:雷朝清,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覃朝峰。委托代理人:何家银,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张建林。委托代理人:雷朝清,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严晓红。一审被告:湖北荆门联美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雨霖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蒋士兴因与被申请人覃朝峰、一审被告张建林、严晓红、湖北荆门联美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蒋士兴申请再审称:2011年12月26日,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覃朝峰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按照协议第五条约定,覃朝峰分两次交付了建设工程款200万元,蒋士兴已用房产作了抵押。蒋士兴多次催覃朝峰履行建设工程主合同。覃朝峰以已交了200万元押金为由,拒不履行签署主合同,导致工程无法启动纯属覃朝峰违约,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覃朝峰将所为的定金款打入蒋士兴、严晓红个人账户,蒋士兴以个人名义给覃朝峰办理了收条,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理应属蒋士兴个人行为,原审法院判定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双倍返还400万元的定金缺乏事实依据。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覃朝峰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及蒋士兴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1年12月26日,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覃朝峰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签订之后,覃朝峰已向蒋士兴以及其指定的人员严晓红支付履约定金200万元,蒋士兴对此出具的收条虽未加盖公司印章,但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取定金系代表公司的行为,故可认定覃朝峰已向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没有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在三个月内将方案审批后的会议纪要、政府立项批文及原土地证原件等交给覃朝峰已构成违约,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覃朝峰虽未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但其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享有后履行债务抗辩权,其未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因此一审基于定金罚则,判决违约方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无不当。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蒋士兴自认以其房屋一幢对该定金进行抵押担保,故一审同时判决蒋士兴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据充分。综上,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和蒋士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和蒋士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