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与被告杨殿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杨殿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411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培方、崔东歌,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殿玉。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与被告杨殿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承担。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