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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李海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刑初字第00042号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强,男,1970年出生。诉讼代理人何秋月,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海龙,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于新疆阿拉尔市,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阿拉尔市。辩护人兼委托代理人肖杰,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王强以被告人李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并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强与被告人李海龙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文化审判员  刘柏良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