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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钢军与刘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钢军,刘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林钢军。被告:刘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钢军与被告刘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钢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振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钢军撤回对被告刘振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钢军负担。审 判 长  徐冰泽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人民陪审员  柯赛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