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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戈某甲与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某甲,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戈某甲。法定代理人孟某。被执行人戈某乙。申请执行人戈某甲与被执行人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的(2010)景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戈某乙银行存款194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景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