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00139号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玉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志标。被告: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辉。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