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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华斌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斌,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776号原告:梁华斌。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于玲。原告梁华斌与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梁华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35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将350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还款50万元,于2014年7月9日还款10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00万元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梁华斌借款200万元,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