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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新锋与刘培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锋,刘培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唐新锋。委托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原。被告刘培金。原告唐新锋诉被告刘培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唐新锋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新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为864元,由原告唐新锋负担。审 判 长  肖军卫审 判 员  李懿桃人民陪审员  黄琳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森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