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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吕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吕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第197号原告:陈建国,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陈永启,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吕玉良,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栾晓青,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诉被告吕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国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对被告吕玉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陈建国承担。审 判 长  王兴东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