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杰诉被告白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白云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479号原告李杰,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1********,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民泰小区*号楼*单元。被告白云喜,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62********,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碧影华城*号楼*单元****室。原告李杰诉被告白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白云喜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碧影华城4号楼1单元2201室(合同编号:2010-0006361,面积:272.17㎡)住宅楼房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白云喜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碧影华城4号楼1单元2201室(合同编号:2010-0006361,面积:272.17㎡)住宅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