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穆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商初字第102号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建平,现住肇东市。被告穆玉玲,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穆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