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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