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