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7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翼腾与王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翼腾,王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7394号原告马翼腾,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王飞,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原告马翼腾与被告王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艳玲、韩玉林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马翼腾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王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马翼腾起诉称:2012年5月22日,原被告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原告投入本金5万元,合作到期后,被告仅还款2万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3万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载明:双方合作设立经营OPPO手机店,合作期限为1年,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3年5月21日。原告以现金5万元出资,资金到位时间为2012年5月22日,股份比例占20%。盈余分配原则为王飞按营业额纯利润的80%,马翼腾按营业额纯利润的20%分配。盈余分配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分配1次。马翼腾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全部由王飞独自承担。合作项目由王飞独自经营运作,重大经营决策由王飞决定,王飞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马翼腾若需要资金,可以随时抽回所投入的5万元现金,王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拒绝视为王飞违约,出现此情况,王飞不仅应退还5万元现金外,还应按日支付总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庭审中,马翼腾主张以现金方式向王飞交付款项5万元,后王飞曾向其还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投资合作协议书、明细清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投资款项3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飞返还原告马翼腾款项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王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