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刑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池刑终字第00075号原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月芝,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贵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郑 传审判员 徐 学 明审判员 康 启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亮(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