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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2357号原告:程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