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2357号原告:程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