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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三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鞍山市鸿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春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三初字第216号原告:鞍山市鸿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199-57号。法定代表人:王恩宇。委托代理人:葛诗武,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春江,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址:立山区大德阳光名居小区1号楼2单元30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鸿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春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鸿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广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