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7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美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嘉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达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美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嘉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达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464号原告四川美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华。委托代理人陶江。被告四川金嘉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超,公司总经理。被告高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嘉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达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美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