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六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波太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宏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波太沟村村民委员会,张宏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波太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正阳,喀左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宏某,男,63岁,农民,住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波太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宏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波太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亚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