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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高华五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雍利、易兴荣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高华五金商贸有限公司,雍利,易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高华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大河坝街1号4-7号;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雍利,女,生于1971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易兴荣,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高华五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雍利、易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高华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雍利、易兴荣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