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奎与被告何平、杨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奎,何平,杨茂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周奎,男,生于1976年,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垚进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委托代理人张永生(特别授权),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平,男,生于1973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杨茂春(系何平之妻),女,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玲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奎与被告何平、杨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奎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何平、杨茂春经济确有困难,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周奎负担。审 判 长  李放禄审 判 员  冯光聪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