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3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冯兆演、李庆,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刘某及其辩护人李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未办理进口药品通关检验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授意其员工在其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4号15卡的骏兴百货商行销售了2支“黄道益活络油”给客人。同年4月13日,刘某又授意其员工销售了1支“黄道益活络油”给客人,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并缴获该支“黄道益活络油”(标注售价人民币65元)。随后,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刘某用于销售的“保心安油”10瓶、“法国双飞人药水”9瓶(标注售价共计人民币1045元)。同年5月6日,刘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诗慧沈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