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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于磊与高树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磊,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2794号申请人于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树林,男,1970年4月9日出生。申请人于磊与被执行人高树林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039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给付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0393号执行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朝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