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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与朱国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朱国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崔生学,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朱国兴,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阚兆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