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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民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何华金与浙江亚丰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华金,浙江亚丰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358-2号申请执行人何华金。被执行人浙江亚丰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祥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仲字第067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何华金与浙江亚丰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绍执民字第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张传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