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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保红与王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红,王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87号原告王保红,男。被告王华敏,男。原告王保红与被告王华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华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给被告铲车供柴油,被告结算了部分柴油款,剩余5135元的柴油款未给付,经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延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柴油款共计5135元及利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柴油,尚欠5135元油款未付清。以上事实有被告签字的欠款证明四份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四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油款5135元,原告与被告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油款5135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利息,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王华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王华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保红油款5135元。二、驳回原告王保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丽平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