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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172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以东、望仙路以南,行政支线以北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表人喻霖康,执行董事。被告范伍。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珂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