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琚明英等与金福源养老中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10-1号申请执行人琚明英申请执行人王霞法定代理人李德乐申请执行人王辉申请执行人王炜申请执行人王耀被执行人枣阳市金福源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福源养老中心)本院在执行琚明英、王霞、王辉、王炜、王耀与金福源养老中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请求中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