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与郑飞、郑星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郑飞,郑星三,赵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里辛村。被执行人郑飞。被执行人郑星三。被执行人赵光清。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飞、郑星三、赵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30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303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