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居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宗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13年夏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因婚姻不幸双方均系再婚,但原告仍按习俗,给付被告彩礼10100元,购买衣服、鞋等计款1500元,购买黄金手链9000余元,学习汽车驾照4000元,小米手机2部5000元,被告母亲生病要了2600元。因原告对被告不了解,接触较少,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要求被告结婚登记时,被告拒绝登记,现被告与原告���联系,在经双方对被告索取的彩礼要求返还时,被告不同意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2200元。被告张某乙庭审中辩称:2013年6月18日我与原告经媒人陈某介绍认识,我与原告订亲时原告给我彩礼款10001元,我回给原告2000元,买衣服和鞋共花了750元,没有黄金手链和手机,我母亲生病也没向原告要2600元。因为原告有家庭暴力我才与原告解除婚约,2014年夏天双方分手,分手一年后我收着原告的起诉状。我与原告订亲后双方共同生活大约一年,原告给我的彩礼在我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在×村买地皮建房,我把彩礼钱拿出来付了建房的包工费。我学驾照的时候我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我,我用了我自己的钱。原告要求我返还彩礼,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13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定亲仪式,建���婚约关系,订亲时,被告张某乙接受原告彩礼现金10100元,衣服、鞋等物品一宗,原告接受被告现金2000元,原告付给被告弟弟的孩子见面钱1800元。2014年夏天,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乙返还彩礼3220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张朋的证言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乙与原告张某甲订立婚约,被告收受原告彩礼现金10100元及衣物一宗;原告张某甲收受被告张某乙“见面钱”现金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接受的彩礼互相折抵后,被告张某乙应适当予以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现金6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05���,收取303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53元,被告张某乙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柏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