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程丹与被告肖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丹,肖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74号原告程丹,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启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代表人石合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丹与被告肖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丹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