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涛与被执行人唐莉莉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4)蓬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唐莉莉抚育费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唐莉莉给付2013年抚育费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索。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2014)蓬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唐莉莉抚育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 判 长 荆 超审 判 员 马晓楠代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