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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张建华、童琴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荣,张建华,童琴初,黄勇,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660号原告:杨海荣。委托代理人:张华明。委托代理人:彭陈明。被告:张建华。被告:童琴初。被告:黄勇。被告:陈超。原告杨海荣与被告张建华、童琴初、黄勇、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8日,被告张建华、黄勇向原告杨海荣借款800000元,月利率2%,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同日,原告以银行本票形式给付被告黄勇借款80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张建华、黄勇借款后至今未还。被告张建华与被告童琴初及被告黄勇与被告陈超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华、童琴初、黄勇、陈超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海荣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由被告张建华、童琴初、黄勇、陈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2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