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林响、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委字第1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林响、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杭上商初字第0108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响、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7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的房产已经查封,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响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委字第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