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6日14时许,番禺区公安分局石楼派出所接报在辖区江鸥村下涌二街6号有人赌博,于是派员前往上址处理。期间,将辱骂执勤民警的涉赌人员陈某洪带走的时候,被告人高某甲到屋内拿出菜刀,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要求释放陈某洪。其后,石楼派出所出警车被村民拦截围堵。事件中,石楼派出所辅警石某乙、乔某、林某乙均有皮肤擦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石某乙、乔某、林某乙、高某丙的陈述,证人陈某洪、陈某荣、何某乙、陈某、冯某乙、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